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2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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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2113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5樓之2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恬禎   

           住○○市○○區○○○路000號18樓之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詩卉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臺中市,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田修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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