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周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8,373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件:

緣債務人周巧玉於民國94年07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4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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