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89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林怡芯 債務人江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肆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止,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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