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46號聲請人 廖健智 相對人 廖仲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範甚明。又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廖仲信之戶籍設於「○○市○○區○○里00鄰○○○村0號」,有原告民國110年8月12日陳報狀、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稽,則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