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6號

聲請人 許世豪

上列聲請人許世豪因與相對人 宋銘峻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世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二、提出相對人宋銘峻(住彰化縣○○鄉○○村○○街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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