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56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5657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告 林偉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間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8條,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林偉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5,76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嗣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4,874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0年4月間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24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違反者依約應加計自各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該筆帳款結清日止計付遲延利息。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延付款者,除應依前條約定給付循環信用利息外,另應給付違約金。詎被告迄110年1月尚積欠114,874元(含消費款114,434元、已到期利息42元及違約金398元),雖經催討,被告仍不還款,而其中本金114,434元應自110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未為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107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分36期攤還本息,按週年利率6.78%計息,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週年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33,328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綜上,被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則以:除信用卡之手續費外,其餘原告請求之金額無誤等語,資為抗辯。

五、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及借款,尚積欠合計148,202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契約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信用卡重要資訊、消費繳息總查、授信交易往來明細查詢、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另被告雖爭執信用卡債權之手續費部分,然原告已就該部分不予請求,並減縮訴之聲明第1項,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宥任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後,請求148,202元及遲延利息,故訴訟費用中1,55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計

1,550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14,874元

114,434元

自110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

33,328元

33,328元

自109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計算

自109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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