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秩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南秩易字第9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南秩
字第76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5,000元確定,惟
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現場照片附卷為
證。
二、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南秩字第76號卷宗,審核無訛,本件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
以上900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
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被處罰人應
繳罰鍰5000元,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
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高如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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