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南秩易字第9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南秩
字第76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5,000元確定,惟
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現場照片附卷為
證。
二、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南秩字第76號卷宗,審核無訛,本件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
以上900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
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被處罰人應
繳罰鍰5000元,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
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高如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