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瑞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3,875元(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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