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33號原告爾必思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立言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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