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936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湖小字第936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被告 呂思儀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9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許慈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