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湖小字第936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被告 呂思儀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9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