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中華民國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訴訟代理人 范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原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84,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