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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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6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債務人)之夫妻間婚姻訴訟之財產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7年度家全字第3號)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