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39號上訴人即本訴被告 蘇麗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本訴原告 陳月英 因104年度訴字第143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