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曾志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肆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志傑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自100年12月14日起至103年1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5月28日止,累計38,139元未給付,其中35,246元為本金;1,609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另於101年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101年5月11日起至106年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7採機動利率計算,其餘約定同上。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05月28日止,累計103,222元未給付,其中97,202元為本金;4,736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又於102年4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102年4月2日起至107年4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其餘約定同上。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5月28日止,累計137,047元未給付,其中131,768元為本金;3,995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5,246元│103年5月29日起│14.37%│無│無││││至清償日止││││├─┼────────┼─────────┼────┼─────────┼────┤│2│97,202元│103年5月29日起│15.37%│無│無││││至清償日止││││├─┼────────┼─────────┼────┼─────────┼────┤│3│131,768元│103年5月29日起│9.37%│無│無││││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