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債務人 李彥程 即 李正倫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正倫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3,588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延滯金,暨提前清償違約金41,231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正倫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