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3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323號債權人 李金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佑莉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自聲請狀附表利息起算日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如利息起算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系爭支票之退票日為民國105年12月2日)。
㈡查報債務人於臺中市有營業所之釋明資料(債務人之登記營業所位於高雄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