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簡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揚章
翁國昌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揚章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翁國昌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揚章、翁國昌與分別自民國99年9月19日及99年6月底某日起,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哥」、「 阿華 」之成年男子及「珠珠」之成年女子所組成之「小馬應召集團」,林揚章、翁國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哥」、「阿華」之成年男子及「珠珠」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哥」、「阿華」之成年男子及「珠珠」之成年女子負責客人連絡之工作,林揚章、翁國昌負責連絡客人及載送工作,於不特定客人欲從事性交易時,即撥打「大哥」、「阿華」或「珠珠」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絡,再由林揚章、翁國昌負責連絡如附表一所示花名為「 小伶 」、「靈兒」之大陸籍女子 廖尉伶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花名「 小莎 」(即「 莎莎 」)、「 小玉 」、「 小雨 」之成年女子,並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如附表一所示之新竹市○○○街○○號、新竹縣竹北市○○路麥當勞旁之萊爾富或其他地點搭載上開女子至男客 簡木陽 、 李致廷 、 蔡汶融 、 藍琨堯 、 黃彥麋 、 莊華榮 等不特定之人指定之地點或位於新竹縣市之「箱根汽車旅館」、「MAGIC祕密花園」「馬德里汽車旅館」、「168汽車旅館」、「千禧園汽車旅館」、「月圓汽車旅館」、「INEED汽車旅館」、「 晶采 汽車旅館」、「麗今汽車旅館」、「 酈園 汽車旅館」、「城市花園汽車旅館」、「 佳緹 汽車旅館」、「龍之脈汽車旅館」,以此媒介上開女子從事性交之行為,於結束性交易後,再由該應召女子向不特定男客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新臺幣(下同)2,
200元至3,000元不等之性交易代價後,即交與翁國昌、林揚章轉交「大哥」、「珠珠」,再以每次1,300元作為應召女子提供性交易服務之代價,翁國昌、林揚章則以5趟1,50
0元、7趟2,000元,多1趟則多150元之代價載送上開女子,以此方式反覆、密接媒介上開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之行為以營利之犯行。嗣經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偵辦監聽後查悉,並於99年11月9日持搜索票搜索新竹市○○○街○○號,而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之物。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三、證據:
(一)被告林揚章於調查局人員詢問及偵查中之自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290號偵查卷第33、34、
62、63、65頁)。
(二)被告翁國昌於調查局人員詢問及偵查中之自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290號偵查卷第36至39、
69頁)。
(三)證人廖尉伶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290號偵查卷第44至46、59頁)。
(四)證人李致廷、藍琨堯、簡木陽、 黃彥麇 、蔡汶融、莊華榮分別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偵查中之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290號偵查卷第7至8、9、10至11、12至13、14至15、52至56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054號偵查卷第6、7頁)。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0年度保管字第9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偵字第1054號偵查卷第11頁)。
(六)監聽譯文資料(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290號偵查卷第18至31頁)。
(七)綜上,被告林揚章、被告翁國昌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應科刑罰,細繹該條項法文之文句意義,所定「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應係指意圖犯主觀上必須具備法之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而言,只要行為人出於該特定之犯罪目的而努力謀求構成要件之實現,或希求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結果發生,而著手實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客觀構成要件事實者,即足當之,並不以媒介或容留性交或猥褻之對象與他人發生性交或猥褻之結果為要件,亦不以實際得利為限(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00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媒介係指居間介紹,使男女因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行為而能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是核被告林揚章、翁國昌之上開行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二)共同正犯:被告林揚章、翁國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哥」、「阿華」之成年男子及「珠珠」之成年女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接續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而應論以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林揚章、翁國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哥」、「阿華」之成年男子及「珠珠」之成年女子所犯之多次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犯行,其犯意單一、時間、地點相近、手法相同,應論以接續犯。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林揚章、翁國昌前無任何刑事案件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足徵其素行尚佳,然其不知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賺取小利,而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嚴重敗壞社會善良風氣,助長性交易歪風,所為實不足取,兼念被告林揚章、翁國昌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及不予沒收之諭知: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之物,係被告林揚章所有供本件媒介性交易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之物,則為被告翁國昌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另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之物,係被告林揚章、翁國昌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翁國昌於調查局人員詢問及偵查中坦承在卷(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290號偵查卷第37頁背面、38頁),均分別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針對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扣案物,固分別屬於被告林揚章及翁國昌所有之物,惟其等為共犯關係,是針對彼此所有物品,基於共犯連帶沒收原則,亦分別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之物,為被告翁國昌之配偶 李美雪 所有,非本件被告翁國昌所有,亦非違禁物,經被告翁國昌供稱在卷(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290號偵查卷第37頁背面),本院自無從為沒收之宣告。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3之物,被告林揚章、翁國昌並未坦承為其所有之物,證人廖尉伶僅稱該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3之物係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小青 」之成年人提供予她,不知為何人所有;筆記本係她用來記載玩牌輸贏紀錄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290號偵查卷第42頁背面、43頁背面、44至45頁),而本院依卷內相關事證資料尚無從確信該扣得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3之物確屬被告林揚章、翁國昌所有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不另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女子│ 馬伕 │交易地點│交易時間│收取金額│├──┼───┼────┼────────┼──────┼────┤│1│廖尉伶│翁國昌│龍之脈汽車旅館│99年11月8日│2,800元│├──┼───┼────┼────────┼──────┼────┤│2│廖尉伶│翁國昌│MAGIC秘密花園汽│99年11月8日│2,500元│││││車旅館│││├──┼───┼────┼────────┼──────┼────┤│3│廖尉伶│翁國昌│168汽車旅館│99年11月8日│2,800元│├──┼───┼────┼────────┼──────┼────┤│4│廖尉伶│翁國昌│龍之脈汽車旅館│99年11月8日│2,800元│├──┼───┼────┼────────┼──────┼────┤│5│廖尉伶│翁國昌│月圓汽車旅館│99年11月8日│2,800元│├──┼───┼────┼────────┼──────┼────┤│6│廖尉伶│翁國昌│麗今汽車旅館│99年11月8日│3,000元│├──┼───┼────┼────────┼──────┼────┤│7│小莎│翁國昌│采舍汽車旅館│99年11月7日│2,800元│├──┼───┼────┼────────┼──────┼────┤│8│小莎│翁國昌│佳緹汽車旅館│99年11月7日│2,800元│├──┼───┼────┼────────┼──────┼────┤│9│小莎│翁國昌│龍之脈汽車旅館│99年11月7日│2,800元│├──┼───┼────┼────────┼──────┼────┤│10│小玉│林揚章│箱根汽車旅館│99年11月7日│2,800元│├──┼───┼────┼────────┼──────┼────┤│11│小玉│林揚章│龍之脈汽車旅館│99年11月7日│2,800元│├──┼───┼────┼────────┼──────┼────┤│12│小玉│林揚章│INEED汽車旅館│99年11月7日│2,800元│├──┼───┼────┼────────┼──────┼────┤│13│小玉│林揚章│MAGIC秘密花園汽│99年11月7日│2,800元│││││車旅館│││├──┼───┼────┼────────┼──────┼────┤│14│小莎│林揚章│晶采汽車旅館│99年11月7日│0元│├──┼───┼────┼────────┼──────┼────┤│15│小莎│林揚章│佳緹汽車旅館│99年11月7日│2,800元│├──┼───┼────┼────────┼──────┼────┤│16│小莎│林揚章│酈園汽車旅館│99年11月7日│2,500元│├──┼───┼────┼────────┼──────┼────┤│17│小莎│林揚章│城市花園汽車旅館│99年11月7日│2,200元│├──┼───┼────┼────────┼──────┼────┤│18│小莎│林揚章│MAGIC秘密花園汽│99年11月7日│2,800元│││││車旅館│││├──┼───┼────┼────────┼──────┼────┤│19│小莎│林揚章│某客人民生路住家│99年11月7日│3,000元│├──┼───┼────┼────────┼──────┼────┤│20│小莎│林揚章│某客人 湳雅街 住家│99年11月7日│3,000元│││││││+3,000元│└──┴───┴────┴────────┴──────┴────┘附表二:
┌──┬────┬───────────┬────────────┐│編號│所有人│品名及數量│備註│├──┼────┼───────────┼────────────┤│1│林揚章│便條紙1本││├──┼────┼───────────┼────────────┤│2│林揚章│筆記本1本││├──┼────┼───────────┼────────────┤│3│林揚章│NOKIA行動電話1支│序號353379/04/078341/8號│││││含SIM卡1個│├──┼────┼───────────┼────────────┤│4│林揚章│LGGX200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1個│├──┼────┼───────────┼────────────┤│5│林揚章│LGKX218行動電話1支│序號S/N:0000000號,ES│││││N:FF674102含SIM卡1個│├──┼────┼───────────┼────────────┤│6│林揚章│MOTOROLAW362行動電話│序號A0000000C15348號含SI││││1支│M卡1個│├──┼────┼───────────┼────────────┤│7│林揚章、│現金47,700元│44張仟元鈔、5張伍佰元鈔│││翁國昌││、12張佰元鈔│├──┼────┼───────────┼────────────┤│8│翁國昌│便條紙1張││├──┼────┼───────────┼────────────┤│9│李美雪│記事本1本││├──┼────┼───────────┼────────────┤│10│綽號「小│潤滑液3盒││││青」之成│││││年人│││├──┼────┼───────────┼────────────┤│11│綽號「小│保險套6包││││青」之成│││││年人│││├──┼────┼───────────┼────────────┤│12│綽「小青│筆記本2本││││」之成年│││││人│││├──┼────┼───────────┼────────────┤│13│綽號「小│門號0000000000號NOKIA│序號356911/03/030847/9號│││青」之成│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個│││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