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高雄ok大廈管理負責人 李岳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辛美穗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