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71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871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和解筆錄
原告 黃素華
被告 劉力豪
上開當事人間113年審附民字第871號損害賠償(刑事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2號詐欺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黃逸寧書記官潘維欣通譯程珮涵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黃素華被告劉力豪和解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元,被告當場交付原告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黃素華
被告:劉力豪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潘維欣
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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