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0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270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