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9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嘉夏 債務人 陳昱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773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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