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489號債權人戀戀love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戀戀love大樓管理委員會、 黃杰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己催告債務人給付之證明文件(例如:郵局存證信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黃杰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