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19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21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商業團體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2195號上訴人 羅黃桂蘭小安 精品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業團體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意旨略謂:商業團體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採強制入會有違憲之虞,侵害人民自由基本選擇權之精神。又商業團體法所規範之法人團體,並沒有服務,為不對稱關係,導致非有自願入會之利基云云。經核上訴人上訴意旨無非以其主觀歧異之見解,就原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未指明本事件涉及之法律問題有何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之情形,自難謂其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綜上,本件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蘇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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