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399號
原   告  施玉玲
被   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蔡政明
       王寶平
       許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委由訴外人即原告女兒 黃宣儒 (下稱其名)
於民國108年8月22日將其所有蘋果廠牌IPHONESE灰色手機1
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手機)送交被告
嘉義門市維修,嗣被告嘉義門市將系爭手機送至被告臺南門
市修理,原告經訴外人即被告臺南門市店員 葉子蓁 來電告知
:「手機無法修理,因在保固內,所以會更換一隻新手機給
你(即原告),手機送到板橋(門市)後,會通知領取」等
語。原告於108年12月18日委請黃宣儒至被告板橋門市取件
,然因被告提供之手機無盒裝,且置放於夾鏈袋中,並非全
新手機,與被告臺南門市所告知「更換全新手機」不符,原
告拒絕受領。為此, 爰先位 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
返還系爭手機;備位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
爭手機之價額等語。並聲明:(一)先位聲明:被告應返還
系爭手機予原告。(二)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萬7,153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委由黃宣儒於108年8月22日,因系爭手機有
螢幕觸控不良等故障,而送由被告維修,並簽立報修申請單
,嗣被告維修人員將系爭手機轉送原廠處理,經原廠判定無
法維修,並依原廠保固條款更換俗稱「整新機」之備機予原
告。被告員工葉子蓁於108年9月2日去電告知黃宣儒,系爭
手機已依原廠保固條款更換,並於108年9月4日發送簡訊通
知取件。詎黃宣儒至被告板橋門市領取該手機時,卻以該手
機非「全新手機」為由拒絕受領。然依原告簽立之報修申請
單第1項,原告已同意由被告依專業判斷以更換備機之方式
作業,不須再取得原告同意,而被告既已提供備機予原告而
完成維修工作,原告拒絕受領實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判斷:
(一)經查,原告自承其委由黃宣儒將系爭手機送交被告維修,
並由黃宣儒與被告簽立報修申請單。準此,黃宣儒係依照
原告指示與被告成立維修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其僅為
原告手足之延伸,契約當事人及契約所生之效力應歸屬原
告,原告自應受黃宣儒簽立之申請單所載事項之拘束,合
先敘明。再觀諸該報修申請單第1項載明:「本人同意被
告,依其專業判斷以更換模組、機板或備機之方式作業,
不須再取得本人同意」,而黃宣儒就上開注意事項,於「
維修注意事項:本人明瞭並同意下述事項」旁之「客戶簽
名」欄簽名,此有前述申請單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1頁)
。則依上開約定,應認原告已同意被告維修系爭手機時,
如係以更換備機之方式處理,不須事先取得原告同意。是
原告主張:被告如果不能維修,應告知是要換成「整新機
」,伊就會要求被告返還系爭手機等語,與前開約定內容
已有不符,是原告上開主張,自不足採。
(二)本件被告將系爭手機轉送原廠處理後,經原廠判斷系爭手
機螢幕觸控不良無法修繕,而以更換備機之方式處理,並
於108年9月4日以簡訊發送至報修申請單上所載之維修申
請人電話,通知原告取件,且被告亦於110年5月3日言詞
辯論期日當庭提示備機予原告,惟原告拒絕受領等情,有
言詞辯論筆錄、完修工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5、81頁)
,應認被告既已依約提供備機而完成維修工作,原告自不
得要求取回系爭手機。至原告主張:被告員工有告知伊,
因手機不能維修,會更換「全新手機」云云,為被告所否
認,並抗辯:被告公司從未有更換「全新手機」之規定等
語,而原告就此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不足採信。
故被告依照報修申請單約定,經原告同意而取得系爭手機
,屬有權占有系爭手機,亦有權處置系爭手機,而無故意
或過失侵害原告之權利。是原告先位聲明依所有物返還請
求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手機;備位聲明依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7,153元,均屬無據。
四、綜上,原告先位聲明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系
爭手機;備位聲明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
7,153元,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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