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麗雯┌───────────────────────────────────────────────────────┐│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益宗精機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98年1月5日│37,493元│AC0000000││││司 劉萬傑 │子分行│││││├──┼─────────┼─────────┼───────────┼────────┼────────┼──┤│002│和宗機械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豐│97年12月31日│2,936元│968812││││司 廖碧珠 │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