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65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 李府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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