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29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安尉 如債務人 安維鈞
一、債務人安尉如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拾玖萬玖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佰貳拾壹萬貳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安尉如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安維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