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1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氏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氏鳳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鄭氏鳳於民國113年5月17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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