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0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盧柏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名家 間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