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 馬龍驊 即社團法人中華樂齡健康暨高齡友善發展協
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樂齡健康暨高齡友善發展協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又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與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2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公司法第326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呈報為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樂齡健康暨高齡友善發展協會之清算人,固據其提出主管機關內政部112年11月14日台內團字第1120045642號解散備查函影本、相對人會員名冊、相對人112年9月9日第3屆第5次會員大會解散決議紀錄、000年00月出具之願任清算人同意書、111年9月9日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112年1月1日至同年9月9日之收支決算表及基金收支表、報紙公告為憑。惟前開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未記載聲請人住居所及確切就任日期,所提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其他財務報表,復均係聲請人就任前所造具,且未送交監事審查並經會員大會承認,而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承威附件:
一、社團法人中華樂齡健康暨高齡友善發展協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及第3屆董監事名冊。
二、載有聲請人姓名、住居所、確切就任日期之「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及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四、監事審查「清算人於『就任後』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
五、前述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於監事審查通過後,提請社團總會(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會議記錄、出席簽到表(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