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 陳清 得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中分公司)等4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陳述)。
二、訴訟標的(即本件分配表有如何之錯誤,亦即本件分配表擬分配給各被告即債權人之金額為何?而原告主張各被告實際應分配之金額為何?二者之差額為何?及其理由為何?)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