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152號聲請人 陳威宇 法定代理人 黃映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鈺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聲請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
明其理由;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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