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告乙○○○
3樓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 律師被告甲○○
6樓訴訟代理人 林正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家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