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沁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鞋子壹雙、衣服壹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沁妍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50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仿冒香奈兒鞋子一雙、衣服一件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在臺南市○區○○路店內販賣仿冒物品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4年度偵字第50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扣案之香奈兒鞋子一雙及衣服一件,均係仿冒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證,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將該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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