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9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奇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父母身體不好,家中經濟貧困,都是靠被告作工賴以生計,今被告被羈押,家中生活現無以著落,請求准予交保候傳。
二、經查,被告林奇峰前因本院受理101年度易字第137號竊盜案件,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自承失業、無合法金錢收入,顯有再犯之虞,非予羈押不能進行審判,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之規定,於101年3月20日起准予羈押。今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4月10日判決在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前開羈押之事由顯未消滅,且刻有保全執行之必要,,應認被告之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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