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922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詹凱伶

被告 吳臺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626元,及其中新臺幣3,881元自民國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利息起算日應以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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