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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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7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陳文益 代理人 陳韋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長泰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莊清波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萬叁仟玖佰捌拾貳元肆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