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4號聲請人 連夏珍
號相對人連信達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補正「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連素珍 之印鑑證明。
㈡相對人連信達之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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