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金建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劉鴻傑附件:
一、聲請人自調解不成立之日(即106年3月2日)起至提起本件更生聲請(依聲請狀收狀戳章為106年3月28日)顯已逾20日,未合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是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聲請人提列之債權人有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凱基銀行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之記載,聲請人之債權人尚有玉山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請聲請人確實陳報債權人人數,並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且應以債權人人數加計債務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郵務送達費,並預納之。
三、聲請人自陳目前債務總金額為3,800,000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具體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
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六、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七、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6年3月28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年內(104年3月28日至106年3月27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並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
八、請提出戶籍謄本(應包含聲請人之母親及全體子女,紀事勿省略)。
九、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子女及母親102年度起迄104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十、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母親扶養費每月10,000元是否有與兄弟姊妹分擔?聲請人之兄弟姊妹有幾人?聲請人母親是否領有身心障礙補助、老年津貼?如有領取,則請相關證明資料。
十一、請聲請人說明配偶之工作狀況為何?每月薪資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十二、請聲請人說明現與何人同住?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租金每月支出10,000元、女兒扶養費每月支出5,
000元、3人膳食費每月支出11,250元、瓦斯費每月支出
700元、水電費每月支出1,200元、管理費每月支出500元、雜項支出每月1,500元,是否有與配偶共同分擔?如有,請依分擔比例重新核算就上開項目應負擔之範圍各為何。另請說明所列女兒每月扶養費5,000元是否已包含膳食費?如有,則請剔除重複計算之膳食費。
十三、請聲請人說明每月需支出交通費(汽車加油)達2,400元之原因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