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簡字第29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1年度城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寬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101年城簡字第9號),本院於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被告「 周寬容
,應更正為「周寬榮」。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被告姓名
原載「周寬容」部分,應為「周寬榮」之誤寫。原判決雖文
字有誤植,然未影響其本旨,揆諸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
釋意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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