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10號原告古典玫瑰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被告 黃麗玉
許雅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
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臺中市○區○○○道二段467、469建物內、外之一切裝潢為原告所有,並陳報前述第2項聲明對原告所有之利益為25
2萬1,352元,是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6萬元,而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2萬1,352元,且因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間,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關係,揆諸前述說明,其價額應併算之,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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