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173號債權人宏總2001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明顯 債務人 李偉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偉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率為百分之十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債務人李偉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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