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7O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四О號
原告丁○○
戊○○己○○原告兼右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
庚○○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翁芳靜法官簡源希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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