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黃讙心 被告 蔡榮輝 上列被告犯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324號,偵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45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