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馬交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皆諒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皆諒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22行所
載之「2.3%」應更正記載為「0.0023%」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德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