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5號原告 張鼎旺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怡瑋 等27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682、898、900、902、904、905、915、916、917、919、920、923、924、926、92
7、929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