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0號原告 施三吉 法定代理人 施義賢 被告 陸俊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4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