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5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件本票所載到期日為不存在之日,視為無記載,應再表明提示日,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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