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1號原告臺南市第九十三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
會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賴怡馨 律師 許念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坤林 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40,956元【計算式:(314.09平方公尺×16,400元)+(114.11平方公尺×53,600元)+(71.56平方公尺×16,400元)=12,440,9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