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1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鵬霖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汪郁棨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1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鵬霖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汪郁棨